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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冷水江两高中生奸杀女教师案:申诉被驳回!

 案情简述

2009年8月25日19时许,湖南省冷水江市两名16岁高中生刘甲(1992年9月出生)、谢某(1992年9月出生)观看淫秽视频后,预谋强奸经常在小区楼顶散步的女教师刘某。二人确认刘某独自在11栋楼顶散步后,持木棒将其打晕(后再次殴打),先后实施强奸行为,作案后丢弃木棒逃离现场。刘某送医后因钝器致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0年8月1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父母因包庇罪分别获刑);同年12月8日,湖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及家属多次向法院、检察院申诉,主张“关键物证缺失”“供述系刑讯逼供”“存在另一凶手”等理由。2025年11月21日,湖南省高院经复查作出最终通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申诉理由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依法驳回申诉。(湖南高院)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核心主体要件,我国刑法根据年龄划分不同责任层级,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对重罪仍需依法追责。二被告人作案时均为16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应对强奸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同时因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处理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若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罪名的加重情节。二被告人以强奸为目的,实施殴打(致昏迷)、强奸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同时触犯强奸罪(加重情节)和故意杀人罪,依法从一重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强奸罪加重情节最高可处死刑,与故意杀人罪量刑幅度一致,结合未成年人身份排除死刑)。



包庇罪的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之母许某红、谢某之父谢某东明知二被告人实施犯罪,仍实施包庇行为,一审法院以包庇罪分别判处许某红有期徒刑四年,谢某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申诉程序的法定条件与驳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刑事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需符合法定“重新审判条件”,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裁判无错误的,应驳回申诉,体现“罪刑法定、程序正当”原则。二被告人及家属多次申诉,但湖南省高院、最高检经审查确认,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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