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紫苏酱,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多种非食用物质。罂粟碱、吗啡等均为罂粟提取物,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长期食用会对人体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造成损害,且易形成药物依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监管部门调查确认,该企业负责人石某芝为提升紫苏酱的市场竞争力,明知罂粟成分是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仍指使员工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案发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天翼食品加工厂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企业负责人石某芝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拟对石某芝作出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禁止其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腾讯新闻).png)
以案释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认定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人身损害后果,均构成犯罪。本案中,即便未查明有消费者因食用该紫苏酱出现健康损害,仍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从严打击态度。
行政惩戒&刑事处罚
行政惩戒: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是食品监管领域的顶格行政处罚,直接剥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刑事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过刑事处罚严厉打击其犯罪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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