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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快答|公司以 “未招到接替人员” 拒离职,还要扣一个月工资合法吗?

问: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离职,到期后公司以“未招到接替人员”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还说不交接完就不发最后一个月工资,这合法吗?该怎么维权?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你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并足额支付工资。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已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劳动合同自通知到期之日起即解除,公司无权以“未招到接替人员”拒绝离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是你正常劳动的对价,公司以“未交接”为由克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公司能证明你未按规定交接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且需另行主张赔偿,不能直接抵扣工资。

南博小编建议:1. 先与公司协商,提交书面离职通知的留存证据(如邮件记录、快递回执等),明确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工资;

2. 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监察部门督促公司整改;

3. 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拖欠工资,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还可主张经济补偿。

南博提示:离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记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公司以“交接问题”推卸责任。书面离职通知务必留存原件或送达凭证,这是证明你合法离职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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