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三亚市通报的"游客被司机诱导消费,4道海鲜菜品消费1868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2026年1月2日21时许,游客一行4人在三亚某滨海酒店外等候用车时,被石某驾驶的车辆主动揽客。石某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游客运载至天涯区友谊街某消费,游客最终花费1868元享用4道海鲜菜品。事件曝光后,三亚市多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认定石某无证营运事实成立,依据相关规定拟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发现涉事海鲜店存在涉嫌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立案调查。此前经调解,商家已向消费者退款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以案释法
海鲜店涉嫌商业贿赂的法律定性
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海鲜店以涉嫌商业贿赂立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结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本案中海鲜店若为吸引客源,向无证营运司机支付"介绍费""回扣"等财物(包括现金、实物或旅游考察等其他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司机作为能够影响游客消费选择的中间人,属于"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商家通过贿赂该主体引流客源,本质是借助不正当手段抢占市场资源。需要明确的是,商业贿赂与合法的折扣、佣金存在本质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规定,经营者在交易中可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双方必须如实入账;未如实入账的账外暗中给付财物行为,均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司机无证营运+诱导消费的双重违法性
一方面,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这也是执法部门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的直接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其主动揽客并诱导游客至特定海鲜店消费的行为,若存在与商家串通、收受"介绍费""回扣"等财物情形,还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共犯,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边界
本案中,消费者最初质疑"4菜1868元"价格过高,但执法部门核查发现商家已明码标价,部分海鲜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未认定价格违法行为。这一认定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即经营者只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的明码标价,且无虚构价格、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其定价权受法律保护。但消费者仍享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司机通过诱导方式限制消费者选择自由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南博小贴士
对消费者而言,出行时应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对司机过度热情的店铺推荐保持警惕。若遭遇诱导消费,需注意留存车牌信息、店铺招牌、菜单价目表、消费单据等证据,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渠道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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