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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 “反讽式道歉” 引发二次侵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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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牛某与丈夫高某(河南耿村煤矿中层干部)结婚17年,2025年,牛某发现高某与同单位已婚女同事存在长达5年的婚外情,在此期间,高某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女同事购买2000元羽绒服、奢侈品围巾等物品,却对女儿的学费漠不关心。牛某多次与高某沟通此事,不仅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反而遭到了家暴,她向高某所在单位反映情况,同样未得到合理处理。在愤怒与失望之下,牛某选择在抖音、贴吧等社交平台实名曝光高某与女同事的真实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以及相关消费记录,还使用“猪头”等侮辱性词汇辱骂二人。随后,高某以牛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2月,法院经审理查明,牛某所述的高某出轨事实属实,但她使用侮辱性言辞,且超出必要范围披露高某和女同事的隐私信息,客观上降低了二人的社会评价,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牛某删除涉案平台上的侵权内容,连续15天在涉案平台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且声明发布后至少保持15日不删除、不下架。2026年1月12日起,牛某按照判决要求发布“道歉视频”,但视频内容却极具反讽意味,她不仅再次发布了高某为女同事消费的记录,还配上“祝你们是真爱”“满足生理需求”等讽刺话语,同时在视频画面中用猪头表情包遮挡高某和女同事的面部。(新浪微博、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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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的“反讽式道歉”是否又有侵权风险呢?

从法律层面来看,首先牛某的首次曝光行为已经构成了名誉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的双重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牛某使用“猪头”等侮辱性词汇,明显属于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也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牛某未经高某和女同事同意,擅自公开二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等信息,已经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范畴,构成了对二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侵害。

其次,牛某的“反讽式道歉”行为还存在构成二次侵权的法律风险,从行为表现来看,视频中的反讽话语本质上仍是对高某和韩润人格的贬低,极有可能进一步降低二人的社会评价,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她在道歉视频中再次发布消费记录等私密信息,超出了法院判决中“赔礼道歉”的必要范围,属于对隐私权的再次侵害;加之视频在网络上的快速传播,吸引了大量网友围观评论,甚至引发了针对高某和女同事的网络暴力,导致侵权影响的进一步扩大;而牛某使用猪头表情包等行为,也足以表明其并非真心实意履行道歉义务,而是以“遵守判决”为名,行“报复泄愤”之实,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

出轨行为确实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在道德层面理应受到谴责,但法律保护每个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并不会因个人存在道德瑕疵而剥夺或降低对其的保护标准,所以遭遇婚姻背叛、家暴等伤害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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