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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年会表演被辞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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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于2013年8月入职武汉某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月工资7200元,双方建立稳定劳动关系。2024年1月,公司通知唐先生必须参加年会并参与节目表演及彩排,唐先生因不擅长此类活动且手头实验工作未完成,未回应通知。公司认为唐先生态度恶劣,以“消极怠工、旷工、工作不规范”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唐先生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向唐先生支付赔偿金等共计18.5万元,款项已履行完毕。(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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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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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年会表演并非劳动者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仅限于劳动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及与本职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事务。年会表演属于企业文体活动范畴,并非项目工程师、普通职员等岗位的法定或约定工作内容,也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联,劳动者有权基于个人意愿拒绝参与,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原则上有权拒绝参加年会表演,尤其当活动占用非工作时间且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时,企业不能以拒绝参与为由追究劳动者责任。

02


规章制度需满足法定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奖惩办法),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需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否则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0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等。但本案中,员工拒绝年会表演既不属于严重违纪,也不构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范围,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04


企业用工风险提示

1.  厘清工作边界,尊重员工意愿:企业组织年会、团建等文体活动时,应明确活动自愿属性,不得将参与与否与劳动纪律挂钩,更不能以拒绝参与为由辞退员工。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组织活动的,应合理安排工作,保障员工参与选择权。

2.  规范规章制度制定流程: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履行民主协商、公示告知程序,留存会议记录、公示截图、员工签字确认单等证据,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3.  合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先核实员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再履行通知工会、书面告知员工等程序,避免仅凭主观好恶作出辞退决定。

4.  妥善留存用工证据:针对劳动纪律管理、绩效考核、沟通通知等事项,应建立完整的证据留存体系,应对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降低举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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