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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宠物狗吵到崩溃,他投毒获刑!

案情简述

2025年9月2日0时许,59岁男子陈某文因长期受小区内宠物狗的噪音、粪便困扰,心生不满却未选择合法途径维权,反而采取了极端报复手段。他将含有氟乙酰胺类鼠药的猪肉碎,故意投放在小区西区11栋西侧草坪、西区北侧人行道草坪、西区北门外马路中部东西两侧绿化带等多处公共区域,意图毒死扰民宠物狗。该行为直接导致3名业主的宠物狗误食有毒猪肉碎后中毒死亡,其中还包括1只怀孕母犬,给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2025年10月8日,陈某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6年2月5日,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陈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陈某文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未当庭提出上诉。(今日头条)



以案释法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方面,本案陈某文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全部构成要件,具体对应如下: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本罪与其他财产类犯罪最核心的区别。2. 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场所需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足以让不特定对象接触到危险物质。3.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此罪。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投放的物质属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相关资料显示,氟乙酰胺是我国明文规定的禁用灭鼠剂,属于高毒类化学物,进入人体或动物体内后会阻止能量代谢,主要损害中枢神经系统,还可能造成肝脏、心脏损伤,少量摄入即可导致中毒甚至死亡,极易通过消化道吸收且在体内有蓄积作用。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核心边界宠物狗属于业主的私人财产,毒杀宠物狗本质上是损毁他人财物,为何不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1.侵害对象与范围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特定的公私财产权,行为指向明确,仅针对特定的财物(如本案中若陈某文仅针对某一户业主的宠物狗,在其私人专属区域投毒,未危及其他不特定对象,则可能构成此罪);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行为指向不特定对象,危害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危害仅局限于特定财物的损毁,不涉及公共安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害具有扩散性和不可控性,即便行为人初衷是针对宠物狗,但只要在公共区域投放剧毒物质,就可能被小区儿童、其他居民误食,或被流浪动物、其他宠物携带扩散,对整个小区的公共安全构成现实且紧迫的威胁。本案中,陈某文将毒饵投放在小区草坪、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这些区域是不特定多数人、宠物日常活动的场所,其行为不仅导致3只宠物狗死亡,更潜藏着儿童、其他居民误食中毒的巨大风险,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非单纯的私人财产权,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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