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姆与雇主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非当然有效,也非天然无效,南博小编先展示两个案例:78岁的戴某丈夫早逝且无子女,常年独居生活,其与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蔡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蔡某负责戴某的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及百年后的丧葬事宜,戴某去世后名下一套房产归蔡某所有,该协议由两位邻居见证并签字。协议签订后,蔡某始终精心照料戴某的生活,定期带其就医检查,戴某2025年病逝后,蔡某也按约定妥善办理了全部丧葬事宜,后戴某的远房侄女拒绝协助蔡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蔡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蔡某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而另一案例中,82岁的李某因子女定居国外,与保姆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石某为其养老送终,李某去世后名下房产归石某所有,协议签订后石某将李某带至自己老家照料,但实际并未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还存在照料不周的情形,李某多次向子女抱怨并报警求助,李某病逝后,石某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妥善履行协议约定的照料、就医及丧葬相关义务,法院最终认定石某未履行扶养核心义务,判决案涉房产由李某的子女法定继承。(今日头条、澎湃新闻)
.jpeg)
以案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保姆作为雇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完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要求,该类协议本质上属于双务有偿的诺成性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财产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判断保姆与雇主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需满足多项法定要件,一是主体适格,遗赠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对约定的遗赠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扶养人需为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遗赠人签订协议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独立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三是内容合法,协议中需明确约定扶养人具体的扶养义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丧葬事宜等核心内容,遗赠的财产需为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形式上虽无法律强制要求公证或见证,但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有见证人参与或办理公证能有效增强协议的证据效力,减少后续举证纠纷。而其中最核心的生效要件,是扶养人切实、全面地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这是扶养人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前提。
若存在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协议内容违法,或是扶养人未履行扶养义务,包括未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未承担约定的扶养费用、虐待或遗弃遗赠人、未按约定办理丧葬事宜等情形,案涉遗赠扶养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扶养人也无权主张受遗赠的权利。
南博提示
协议签订前,扶养人与遗赠人需先确认遗赠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要时可进行司法鉴定,避免因遗赠人认知障碍导致协议效力瑕疵,同时要在协议中明确扶养义务的具体细节,如饮食照料标准、就医陪护要求、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等,逐一列明遗赠财产的具体清单,明确财产范围,防止处分他人财产引发纠纷,建议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参与协议签订,或直接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
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人应注意留存履行扶养义务的相关证据,包括就医记录、缴费凭证、护理过程的影像资料、日常照料的文字记录等,这些证据是后续发生纠纷时证明自身履行义务的关键,同时可定期与遗赠人的亲属做好沟通,告知遗赠人的生活和身体状况,减少后续继承中的争议,若遗赠人的身体状况、生活需求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协商变更协议内容,避免口头变更导致的举证困难。
若双方就协议效力、义务履行、财产继承等问题产生争议,可优先通过协商、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或判令对方履行协议义务,若扶养人存在虐待、遗弃遗赠人的情形,相关权利人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31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