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本案的核心的是亲密关系(恋爱关系)中的盗窃行为定性与量刑,王某与姜女士系情侣,常出入对方家中,这种亲密关系是否影响盗窃罪的认定、量刑有无特殊规定,南博小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如下,明确亲密关系盗窃的法律边界:
其一,亲密关系不影响盗窃罪的定性,核心看是否符合盗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核心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该规定并未将亲密关系作为免责或例外情形。实践中,不少人存在“情侣、亲属之间拿点东西不算偷”的误区,实则不然——无论关系多么亲密,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未经财物所有人同意,擅自秘密窃取其财物,数额达到标准或具有特定情节,即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与姜女士虽为情侣,但黄金首饰系姜女士个人合法财产,王某主观上因经营困难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利用亲密关系带来的便利,多次秘密入户窃取财物,涉案价值5万余元,完全符合盗窃罪“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及“数额巨大”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盗窃罪既遂,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定性逻辑一致。
其二,亲密关系盗窃的量刑差异:区分“近亲属”与“普通亲密关系”。现行法律对亲密关系盗窃的量刑,核心区分“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与“普通亲密关系”(恋爱、同居、普通朋友等),适用不同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本案中,王某与姜女士系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因此不能适用该从宽条款,只能按照普通盗窃的量刑标准处理。结合江苏省盗窃罪量刑规定,涉案价值5万余元已达“数额巨大”,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考量王某“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的加重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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