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2026年3月26日,抖音平台“罗某官方旗舰店”发布产品推广视频,配文“当我一降价,你还不是像狗一样跑过来”,内容涉嫌侮辱、贬低消费者,引发公众强烈不满与舆论热议。当晚,罗某中国官方发布致歉声明,称该店铺由其授权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负责抖音渠道销售运营,涉事内容系该公司员工个人跳过罗某中国营销材料审核流程擅自发布,严重违反品牌准则,罗某中国将加强对授权店铺营销行为的管理。此次事件中,罗某中国虽将责任归咎于代运营员工个人,但作为品牌方与授权方,其对代运营主体的监管缺失、审核流程形同虚设,同样难辞其咎。(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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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涉事宣传内容违反《广告法》核心合规要求1. 违背公序良俗:《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本案中,代运营方发布的视频配文将消费者比作“狗”,属于公然侮辱、贬低消费群体的行为,严重违背尊重消费者的公序良俗,触碰了广告内容的道德与法律底线。2. 涉嫌虚假宣传:《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次事件中,代运营方为博眼球、促转化发布侮辱性内容,本质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诱导消费者关注与购买,虽未直接虚构产品信息,但违背了广告“真实、合法”的核心原则,同样属于引人误解的不当宣传。二、品牌方与代运营方的法律责任划分1. 代运营方: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的直接责任根据《广告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作为罗某授权的电商代运营主体,既是广告经营者,也是广告发布者,负有严格审核广告内容、确保合规发布的法定义务。其员工擅自发布违规内容,本质是公司内部审核机制失效、管理缺位的结果,公司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免除责任。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发布违背公序良俗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 品牌方(罗某中国):广告主的连带责任与监管责任罗某中国作为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最终受益方,对授权代运营方的营销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受托方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本案中,罗某中国的审核流程被轻易跳过,说明其对代运营方的监管流于形式,未履行法定监督义务。若消费者因涉事广告遭受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罗某中国作为广告主,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依据《广告法》对其未履行监管责任的行为予以处罚。此外,代运营方的历史违规记录,也印证了罗技中国在选择合作主体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进一步加重其合规责任。
三、南博提示电商代运营模式下,品牌方与代运营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但法律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代运营方的违规宣传行为,品牌方需先行对外承担责任,再依据委托合同向代运营方追偿。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者将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代运营方的侮辱性宣传与虚假宣传行为,既违反《广告法》,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双重法律追责。【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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