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了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股权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该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意转让股权的两位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由其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股权转让时的出资份额比例购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股权转让的税费问题,当转让方是个人时,需要征缴个人所得税;而当转让方是内资企业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以及印花税。
在确定诉讼主体时,因股权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当列转让人或受让人为原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如涉及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若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纠纷的,股权受让方为原告,有义务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公司列为被告,还涉及股权转让事宜的,可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股东因签名被冒用主张转让协议无效的,列受让人为被告,冒用他人签名的责任人可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