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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

    南博推崇团队化工作方式,建立了以团队协作为导向的刑事辩护业务管理体系。实行案件团队责任制、团队分工协作制、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等办案质量控制制度,通过规范的业务办理流程来达到优异的办案质量,由此。由此建立了标准化的业务程序,使得案件从收案到办理完结的每一个步骤,均有完善的标准化业务处理程序和规范。

业务范围:
常规刑事辩护业务:
    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和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维护其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地,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提起
上诉。

二审及死刑复核阶段辩护:
    刑事辩护在二审程序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往往较难,对律师的专业以及办案经验有更高要求。我所研究总结了全国大量的二审及死刑复核案件的经验,将其类型化并加以提升。将二审辩护以及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作为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点拓展与深挖对象。南博刑事团队最大程度地立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一审程序可能存在的错误或漏洞以及死刑案件中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对一审程序的合法性、认定犯罪证据、犯罪事实以及依据深入进行研究。
依托遍及全国的强大专家顾问及合作资源,为被告人二审获得改判,争取最大的可能性。同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我所也会充分发挥多年的业务经验优势,全面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更深入地完善该阶段的辩护工作,重点针对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事实,使得这一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能发挥最大程度的作用与影响。

职务犯罪预防专项服务:
    南博刑事业务团队长期致力于职务犯罪领域的研究和业务办理,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利用我所独特的知识管理机制,有效整合并利用在上述领域的丰富业务经验和知识,形成了一套职务犯罪预防的整体防控方案。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培训及专项法律服务产品。为上述机构的职务廉洁性建设提供支持,并取得良好效果。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重大职务犯罪的辩护业务,是南博刑事业务中心的核心业务之一。南博刑事辩护团队,抽调精干力量,长期致力于职务犯罪领域的研究,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此类犯罪侦查阶段、审查起诉一、二审、再审、死刑复核及罚没财产追返的辩护代理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争取取保候审、变更罪名、争取缓刑、返还财产等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专项服务:
    南博刑事业务团队依托本所深厚的法律资源,专为客户提供发现、预防、管理等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的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我们凭借丰富的经验、对中国法律适用和监管环境的深刻理解以及对税务、财务知识的融会贯通,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对之分别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既可避免和预防企业家自身的刑事责任风险,也能避免错误决策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帮助客户增强自身经营、管理的安全度。
    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完整的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系统,为众多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
                          ---精于刑案、专于辩护
 
 
 
 
 
 
 
 
 
 
 
 
 
 
 
目 录
 
南博刑事辩护中心简介----
业务范围----
南博律师服务标准流程---
刑事案件中拯救亲人的黄金期37天---
刑事百科---
团队律师展示---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简介---
联系我们---
 
 
 
 
 
 
 
南博律师刑事辩护中心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以下简称“辩护中心”)是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聘请云南省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设立的以团体服务为模式的刑事辩护团队。辩护中心旗下汇聚了一批曾经在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工作,以及毕业于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云南警官学院等国内著名高等学府的精英律师。辩护中心创造了“统一现场接待、统一受理案件、统一研究案情、统一使用资源”办案模式,彻底改变了个人办理刑事案件或浅层次合作办案的不足,真正实现了律师之间深度合作、团队整体办案。通过精英团队形成的集体智慧,为当事人制定出最佳的辩护方案并提供最全面的法律服务。
辩护中心律师在司法部门工作多年的经历和在云南省公安厅、省市人民检察院及省市级人民法院办理大量重大、复杂案件的经验,不仅使辩护团队拥有了精深的专业技能、勤勉尽职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广泛深厚的社会资源。各团队成员之间资源完全共享的机制,更能在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律师团队成员办理的大量特大刑事辩护案件、毒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及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的罪名被取消或不同程度地被减轻、从轻处罚,取得了良好效果。
刑事辩护中心不仅注重于实务案件的办理,更注重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拥有以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昆明医科大学的大学教授和离退休资深司法干部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顾问团队不仅能够对辩护实务中的难题出谋划策,对前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理论支撑;更能为如何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贡献力量,进一步提高为当事人服务的水平。
辩护团队成员承办的案件受到多家媒体的高度关注,多起案件曾经被《春城晚报》、《都市时报》、《云南法制报》等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辩护团队成员的精深专业技能和优秀的职业品质受到司法界和当事人一致好评。
刑事辩护团队将秉承“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精于刑案,专于辩护”的业务理念,让律师团队拥有的各种资源,全力为当事人服务,充分发挥其价值;让律师团队拥有的专业技能,在辩护中尽情发挥,充分展示其力量!
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专项服务、企业经营刑事风险专项服务、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控培训服务。
二、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在案件侦查终结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提出意见。
三、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全部诉讼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四、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辩护: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全部诉讼材料;与被告人会见,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五、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与被告人会见,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六、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七、代理刑事案件: 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指控犯罪,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免费提供各类法律咨询。
 
南博律师服务标准流程
一、服务流程图

二、各阶段服务标准
(一)侦查阶段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正式确立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律师享有更多的权利,一部分案件在侦查阶段通过律师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传达辩护观点,达到变更强制措施、不予逮捕等良好效果。
1、接待咨询
2、办理委托手续
3、起草工作计划
4、起草初步辩护方案
5、第一次会见
6、向办案部门递交委托手续
7、第二次会见
8、申请取保候审
9、代理申诉、控告
10.申请调查取证
11、申请鉴定
12.主张辩护意见
13.被错误处理财产的解封、解冻、取回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重要作用详见《刑事案件中拯救亲人的黄金期37天》一文)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去检察院进行阅卷,提前接触卷宗材料,有更多地时间研究卷宗,形成成熟的辩护意见。与检察机关就起诉的罪名、法律适用、当事人所起的作用等进行沟通,以达到变更起诉罪名、排名顺序、不起诉等效果。
1、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
2、查阅、摘抄、复制卷宗
3、研究、分析卷宗
4、形成初步辩护框架
5、会见,核对证据的真实性、核对案件细节
6、申请调查取证
7、提出辩护观点
8、谈判、和解,达到不起诉目的
 
(三)审理阶段(一审、二审)
审理阶段是最重要的阶段之一,也是默认的律师发挥作用的阶段。
1、审查管辖
2、向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
3、复制全部案卷材料
4、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5、搜集辩护所需材料
6、制定辩护方案
7、会见与沟通
8、调查取证和举证
9、复制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
10、出庭准备,制作出庭提纲
11、开庭前三日内会见当事人
12、进行庭前演练
13、领取判决书
14、进行工作总结
 
(四)死刑复核程序
1、阅卷,分析、研判卷宗
2、会见
3、组织案件讨论
4、形成辩护意见
5、出具辩护方案
6、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7、直接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8、谈判、和解,达到改判目的
9、会见并进行辅导
10、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11、与承办法官进行当面沟通
12、协调看守所及一审法院安排家属与当事人
(五)申诉再审
1、复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审查申诉主体资格
3、收集“新证据”
4、证明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5、证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6、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7、证明审判人员有渎职行为
8、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
9、申诉成功,按一审、二审执行
 
 
刑事案件中拯救亲人的黄金期37天
 
  民众看多了香港电视剧、英美电影,殊不知我国与香港、英美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模式。民众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庭审上精彩发挥就能使当事人无罪释放。这种误解使我们认为有必要让民众知道亲友被逮捕前的37天(拘留最长30天+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就是拯救亲友的黄金时间。
 
  一、 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
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大战胜负的往往在于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
(一)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
 什么条件会得国家赔偿?  
a、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b、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错案一方面会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绩效考核。全国各检察院为此制定了较为普遍的是“五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因此,错案追究与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后无罪的可能性,无罪率为零的“业绩新闻”随处可见。
曾有一个证据严重不足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休庭时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说:“你心里面可能觉得很无辜,但要知道我们判一个人有罪不容易,要判一个人无罪也同样不简单!”
(二) 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使逮捕前的37天格外重要
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
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
  二、 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所能起的作用
大多数人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起作用,因此往往在案件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聘请律师为之辩护。但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却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的。那么,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能提供什么帮助呢?
法律有如下规定: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c、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一)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而不知所犯何事。而且往往出于恐惧心里不敢与公安机关交涉。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二)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三)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越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
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有理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形式反映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
(五)提出意见
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可以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正是基于此,不少律师都喜欢标榜自己在办理的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结语
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逮捕前的37天已经决定。民众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本文来源于中顾网)
 
刑事百科
                          --应当知道的刑事法律知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什么是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
(二)、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三)、什么是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四)、什么是制造毒品罪?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五)、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该罪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即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的一种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则不数罪并罚。
2、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6、客观方面:即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7、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对象是毒品。
8、犯罪主体:该类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9、量刑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g,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g,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情节严重,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200g≤鸦片<1000g,10g≤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g,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①鸦片≥1000g,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g;
②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③武装掩护走私;
④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⑤国际贩毒
                   
可能判处15年有期;无期;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当然,法官在量刑时,需要依照刑法规定量刑原则和要素,还要结合相关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适用量刑规则、量刑方法、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等这些要素,才能决定被告人的刑罚。特别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初犯、偶犯,所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又比较少,综合有立功、自首、等情节,法官在量刑时一定会综合考虑这些要素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二、取保候审制度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司法部门“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同时,法律也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均是法定的较为常见的能和不能取保候审的对象范围,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详情可以向您的律师请求法律咨询。
(三)什么类型的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的机率比较大?
从案件类型来看,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类型:
1、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如果就经济赔偿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则可能更大);
2、数额不大,并且已经退赃的经济型犯罪案件(如:贪污、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类等);
3、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4、对被害人已经进行经济赔偿的故意伤害(轻伤)案;
5、部分危害性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如:数额较小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户籍也是司法机关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关键因素,通常,本地户籍的居民适用取保候审的几率远远高于外地居民,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认为相对于本地居民,外地居民流动性大,经济来源、社会关系都不够稳定,不利于取保候审后的监管。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往往会对案件的进展造成重大阻碍。甚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办案人员也会负上一定责任,因此,即便单纯从案件本身情况看某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如果其不具有本地户籍,则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几率还是会大打折扣,因为,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他们更多考虑的是侦查的需要,是工作的方便,而较少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这是个无奈的现况。
(四)哪些机关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但是,实践中,绝大部分取保候审还是在公安机关办理。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每个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间为12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
(六)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1、保证人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
2、保证金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此外,目前法律对保证金的上限没有作出规定。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只能择其一。
(七)哪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办理取保候审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妻、父、子、女)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八)取保候审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后果是什么?
a、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是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b、对于保证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如果是采取保证金方式,首先应该没收保证金,然后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包括:
(1)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2)责令提供保证人;
(3)采取监视居住;
(4)予以逮捕。
c、根据《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虽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如果是故意犯罪的,则应没收保证金,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者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退还保证金。
d、被取保候审人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如果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案件存在经济赔偿问题,那么保证金往往会直接冲抵,此外,如果法院的最终判决有罚金刑,那么保证金也存在冲抵罚金刑的可能。
e、对于遵守该条规定的,取保收审结束应当退还保证金。
(九)我们的优势在哪里?
您的近亲属一旦被羁押,我们可以通过您的委托授权,以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详尽周密的法律文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我们有着申请取保候审的丰富经验,有专业尽职的律师团队,有和公检法的良好互动,多年来的高成功申请率让我们有足够的自信,也值得让您对我们有足够的信任,让我们为您和您的亲人量身打造周密的方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有力的申请,为您和您的亲人争取自由。
 
三、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 
本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只要亲属一被侦查机关抓获,找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就是我的亲属什么时候可以出来?什么时候可以开庭?什么时候可以下队,现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作出一个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要经过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这三个实体程序。  
一、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三、法院的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审判。法院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期限要求: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特殊情况: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在三个半月的审限内审结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九个半月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如果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和抗诉,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要求与一审相同。
特别提示: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不会在一两周就被法院处罚,案件程序不会那么快,一般案件在四个月到六个月能够审结;
在此介绍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只适用一般案件程序,不包括自诉、简易、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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