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妇女节
2018.03.08
导读
今天是三月八日,首先小编在此祝所有女性同胞三八国际妇女节快乐!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小编给大家谈一个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如今二胎政策放宽,关于夫妻生育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女性可以不经男方同意,擅自流产吗?这么做是否侵犯了男方生育权呢?
案例
据今日头条消息,王某和林某2007年底经媒人介绍订婚,相处一年后,于2008年中秋节领取结婚证,并于同年年底举行婚礼。2011年底,林某怀孕,但婚后王某对林某态度一直十分恶劣,甚至大打出手,于是林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腹中胎儿流产。对此王某认为林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婚姻法》——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综上,小编认为,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且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但因女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生育风险和心理压力大于男方,因此应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女方未经男方同意私自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是男方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即使女性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男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从这一角度来说,女性可以未经男方同意流产。
所以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但是夫妻双方在生育方面意见不一致时理应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而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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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再次祝愿所有女性同胞节日快乐,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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