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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李梅律师四月讲课

 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李梅律师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适用分析

《公司法》71条分析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影响股权协议效力的因素

1、公司法

2、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

3、公司章程的限制

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9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          

    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导致实质上不能转让的,

    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

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

张某某 VS 大川馨涂料公司

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认定无效

      奇虎360 VS 老友计网络公司

增资入老友计(投资协议约定:奇虎360有一票否决权)

认购新增资本的重要条件

各方利益协商

双方意思自治

 

问?

不通过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效力的条件

1、过半数股东同意;

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效力分析

1、无效说

《公司法》71条规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效力待定说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2条,属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追认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追认合同的效力,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3、可撤销说

未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存在除斥期间)

江西高院《关于审理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

4、有效说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0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因不同意对外转让而购买拟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但该股权转让合同在出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1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因不同意对外转让而购买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或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于支持

转让合同不能对抗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但股权转让合同在出让股东与第三人间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因不同意对外转让而购买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或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只有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才会导致优先权股东权利受损。

 

 四、权利侵害的救济途径

1、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

2、股权对外转让协议已经签订但

尚未履行的

3、如果股东转让协议不仅签订

且已经 履行完毕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他股东同时请求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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