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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2017年10月27日严大才律师讲课

 
一、债务重组的含义

 

(一)债务重组含义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债务削减、债务豁免、债务抵销、债转股、以物抵债、债务转让等方式对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其法律本质是债权债务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或法院裁决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债权金额变动

 

债权金额变动包括债务削减与债务豁免、债务抵销。

 

⑴债务削减是债权人对债权金额作出让步的行为,如减少本金、降低利率、免除违约金等。

 

⑵债务豁免是债权人穷尽手段清欠无果,放弃全部债权,从复杂的债务链中抽身而出。债务豁免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予以核销。按规定应当核销的欠款,若有回收可能则根据“销账不销案”原则处理。

 

⑶债务抵销。其本质是债权人、债务人就互负债务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进行冲抵。

 

2.债权性质变动

 

债权性质变动包括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

 

⑴债转股的法律本质是债务人以其企业股权清偿应付债务。

 

⑵以物抵债的法律本质是债务人以其所有财物清偿应付债务。

 

3.履行主体变动

 

履行主体变动主要指债务转让、债权转让。

 

⑴债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由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其实质是债务人的变更。

 

⑵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由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其实质是债权人的变更。

 

二、债权转股权

 

(一)债转股含义

 

1.含义

 

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债转股产生两个法律后果,即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和股权法律关系产生。

 

2.意义

 

债转股一般选择债权数额较大,且转股后能降低负债率,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法人。债转股对于及时清理工程欠款,优化企业资产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A建筑公司承包施工B汽车公司厂房工程。B汽车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将A建筑公司的1000万元债权转换为A公司享有对B汽车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债权转让后,建筑公司不再直接主张工程款,而是将工程款债权作B汽车公司的相应股权,其成为原债务人的股东之一,最终实现清欠目的。

 

(二)成立要件

 

1.主体资格合法

 

⑴债权人的主体资格

 

拟债转股的债权人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依法能够成为公司股东。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检察官、法官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不能成为债转股主体。

 

⑵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只能是境内设立的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可能无效,可能可撤销。《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债转股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具体要求有:

 

⑴拟转债权本身合法

 

拟转债权须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务不得作为股东出资,因此以履行劳务为支付内容的债权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故以履行劳务为内容的债权不能办理债转股。

 

⑵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后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股权比例的要求,对于禁止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债权转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审批程序合法

 

拟转债权的审批程序合法。《办法》第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股权应当先报请商务部门审批,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才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操作要点

 

1.选择对象

 

目前可办理登记的债权转股权有三种情形:(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可以优先考虑的债务人: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资产负债率虽然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要求货币支付或以物抵债等。

 

2.签订协议

 

⑴签订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应明确债务人应履行债务金额,这是债转股的前提。

 

⑵签订债转股协议。具体要求有:

 

①应审查协议条款是否完备。主要条款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债的形成依据、时间;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作价方式;债权交割方式及期限;转股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期;订立协议的时间和地点。

 

②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特别是债务人有无取得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即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上述决议应当明确公司股东同意以债权转为股权作为投资及拟转债权的评估金额、拟增加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3.评估验资

 

《办法》第7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的资产评估报告。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审计和资产评估应采用同一基准日。验资证明应当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还要有明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依据、折股比例、评估结论。

 

《办法》第8条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该验资报告应当载明债权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同时载明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其次应载明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等情况;最后对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应审查验资证明是否载明其批准的情况。

 

4.变更登记

 

双方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债务人住所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办法》第9条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章程作相应变更或形成章程修正案。该章程修正案应载明债权出资事项,其中出资方式具体可标明“债权转股权出资”。

 

三、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含义

 

1.含义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二)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区别

 

1.合同主体是否变动

 

若全部债务转让的,该合同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在合同债务尚未归还之前,原合同债务人地位不变。

 

2.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债务转移后,第三人承担了原债务人全部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可同意履行,也可拒绝履行。

 

3.不履行债务的后果不同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履行代为履行义务的,由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务转让条件

 

1.债务本身合法有效

 

所转让的债务合法有效是债务转让的前提。

 

2.债务性质可以移转

 

如与债务人的人身属性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

 

3.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债务人未经债权人的同意,将合同债务转让给他人,该转让行为无效。

 

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无效

 

[裁判要旨]

 

债务人未经债权人的同意,将合同债务转让给他人,法院判决该转让无效,债务人应按原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上诉并维持原判。

 

4.各方意思表示真实

 

各方当事人有关债务转让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五)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

 

1.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

 

债务全部转让的,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部分转让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2.抗辩权随之移转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3.从债务随之移转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六)债务转让要点

 

1.签订债务转让合同

 

《债务转让合同》内容应当详尽、具体,且明确债务转让金额、转让后果、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2.履行相应法律手续

 

1)债权人应当在债务转让合同上签章认可。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合同上盖章,仅是存在事后收款行为或其他配合行为,不能推定其同意接收债务。

 

2)如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则应办理批准。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基本含义

 

1.含义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其并不改变合同债权的内容。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三)债权转让操作要点

 

1.属于可转让债权

 

1)不属于约定情形

 

《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精神。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某债权不得转让,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2)不属于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种情形不得转让,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不属于过期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就意味着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了。若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转给第三方,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复存在,而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很难得到债务人的认可,从而成为无效债权。

 

2.应当通知到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既尊重了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又防止债权人权力滥用。

 

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而对债务人无效案

3.应当书面方式通知

 

对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债务人。最好邮政快件加公证送达,可避免不必要争议。

 

(四)债权转让后果

 

1.受让方取得债权

 

只要债务人收到债权人的通知,该权利转让即生效,即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便归受让方所有。

 

2.债务人取得抗辩权

 

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扣除债务人已支付金额。债务人有权行使抗辩权,主张从履行款扣除已支付金额。

 

债务人可对让与人行使抗辩权

 

五、债务抵消

 

(一)基本含义

 

1.含义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2.分类

 

抵消有两种: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1)法定抵消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双方均享有抵销权。当事人欲产生抵销的法律后果,必须实际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2)合意抵销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债务抵消的行使要点

 

1.行使前提

 

债务抵消的行使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且已到期。如案例:债务抵消以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为前提。

 

债务抵消以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为前提

 

2.行使方式

 

抵消权人行使抵消权的,只需要通知无需起诉。倘若抵消权人以起诉方式要求判决抵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无需同意

 

法定抵销须符合以下要件:⑴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同时也负有债务。⑵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法定抵销一般只适用于金钱债务或者品质相同的种类物债务,而不适用于特定物债务。⑶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⑷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可以抵销。

 

所法定抵销,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抵消,只要其做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而无须当事人双方形成债务抵消的合意。

 

法定抵消无须对方同意

 

4.行使后果

 

双方就债务抵消达成一致意见后,任何一方不得翻悔。如案例债务两相抵销,不得随意反悔。

 

债务两相抵销,不得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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