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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男子被高铁挤压致死,铁路部门该不该赔偿?

网传男子被高铁挤压致死,铁路部门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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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南京广播电视台消息,3月26日,上海虹桥至汉口某次列车在到达南京南站进入站台时,一年轻男子杨某突然从对面站台跳下,横越股道,抢在列车前,试图翻上站台未果,被夹在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列车立即停车。车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电话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门到现场开展救援,在救援的过程中,120医生宣布该男子死亡。男子家属起诉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要求铁路方承担八成责任,索赔80余万元。

铁路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铁路部门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以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小编将铁路部门是否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整理如下。

铁路部门承担责任的情形

1、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部门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2、根据《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具体到本案

本案法院审理认为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且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7月13日,该案在南京某法院一审宣判,家属索赔80万的请求遭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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