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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主播在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被诉侵犯版权,难道唱歌也要版权?!

 

某知名主播在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被诉侵犯版权,难道唱歌也要买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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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据新浪微博消息,一影视作品主题曲被某知名主播多次演唱,甚至翻唱的版本被上传到音乐APP上,据悉该主播并没有取得这首歌曲的版权,也没有和这首歌曲的作者取得联系,目前该作者已筹备起诉事宜以保护自己歌曲的版权。主播在直播间唱歌都必须取得歌曲的版权吗?

南博

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

歌曲原作者对歌曲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侵犯著作权

合理使用的情形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南博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会收到各种名义的打赏,所以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经词曲著作权人许可进行表演的,理论上主播有侵权之嫌,直播平台也有构成共同侵权的风险。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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