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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一般是影视剧或长相有特点的人物带有夸张表情的照片或动图,部分附有说明文字,用在微博、微信等网络文章中,可以烘托文章的生动气氛。现在越来越多的网友们喜欢在微博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使用演员剧照制作的“表情包”。但是使用这些表情包是否侵犯演员的肖像权呢?使用者事后自行致歉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据司法案例研究院消息:2016年7月25日,艺某网在其新浪微博号“艺某旅行网”中发布了使用葛某肖像的配图微博,未经许可使用了7张肖像共计18次,整篇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某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艺某网擅自加工和使用葛某的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旨在宣传其旅游项目及酒店预订,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葛某系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该网站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葛某蒙受外界诸多误解。葛某便将艺某网告上法庭。2016年12月7日,艺某网未经葛某审核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
艺某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葛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吗?
本案中艺某网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并附艺某网宣传文字和标识、二维码。且该微博还同时使用了一张葛某此前的单人广告照片,艺某网虽然在接到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停止侵权。但其编辑在微博中发表的“致歉声明”中的部分内容和语气表达并未对葛某起到正向的抚慰作用,且再次表述宣传其品牌。因此艺某网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致歉是否取得对方认可才视为有效,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当事人之间商议或法院调解解决的案件,被侵权一方认可致歉或放弃致歉要求是达成一致的基本条件。如果侵权人已经完成了与其侵权行为程度和范围相符的致歉行为,即便被侵权人在情感上不一定接受,也不影响法院认定致歉行为已经实际履行。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制作和使用表情包用于营利,则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是如果网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缺少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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