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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友黎某投稿,他和公司签了为期1年的合同,今年9月份合同到期,公司一直没与他续约,黎某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在找到新工作之后,因新单位需要原公司出示一份离职证明,但原来的公司不愿意帮助黎某开离职证明,导致新工作也丢掉了。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原来的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呢?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一般应该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黎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主要是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因为没有离职证明造成无法报到等后果产生损失时,要求原来的单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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