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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快资讯消息,韩某为了上班方便,拟在工作单位附近租一套房子,经过比较,看中了朱某的一套一居室房屋。经过双方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000元,租期1年,自2017年7日1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韩某准备搬入该房屋时,朱某认为租金过低且双方的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遂反悔要求解除合同,遭到韩某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韩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一、房屋租赁应登记备案。
登记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公示,通过登记将不动产权属的设立、转移和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便于公众了解某项不特定的不动产的房地产权属状态。其价值功能在于以公示方式宣示物权的权属,满足物权对属性的要求,同时通过公示方式理清权属,避免和减少权属纠纷。
根据《房地产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未办理登记不能影响合同效力,仅影响物权的转移或变动。
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如果没有登记,就不发生物权的变动,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房屋的占有、使用权未转移,但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因此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租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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