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见义勇为遇难,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遇难,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遇难,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前天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据央广网消息,2017年6月,柴某在驾车途中遇一女出租车司机沈某求教,声称其出租车被歹徒劫持。求柴某帮忙追车。柴某让沈某上车向歹徒逃审方向追去。不久,当发现被劫持车辆后,歹徒为摆脱柴某,驾车向柴某撞去,柴某躲避不及,连人带车栽进路边的沟里。沈某只受了轻伤,但柴某却因伤势过重不幸遇难,歹徒逃跑,至今没有归案。为此,柴某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精神抚慰金。

以案释法

一、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确定侵权人的,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此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本案中侵权人(歹徒)未被捉拿归案,属上文所述的“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形,因此可以由本案中受益人一方(沈某及出租车公司)予以适当补偿。沈某是本案的受害者,也是实际的受益者,她对于见义勇为而不幸遇难的柴某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沈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系真实车主,且定期收取管理费用,也属于实际受益者之一,也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受益人沈某及出租车公司只需在其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无须承担柴某死亡的全部责任。

本案是否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使受害人及家属遭受精神痛苦,沈某不是侵权人,故不应承担此赔偿责任,可在补偿金范围内适当考虑 。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希望汇耍街8栋3层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