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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平南检察消息,2015年10月以来,云南昭通鲁甸县以胡某、郭某为首的17名被告人共购进工业盐1349吨,翻包假盐成品1193.4吨,胡某等人在明知工业盐不能食用的情况下,采用碘酸钾兑水后添加至工业盐中,并假冒精制加碘食用盐进行销售。胡某等人生产的假盐除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的95.46吨外,仍有1097.97吨假冒食盐销往昆明市、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境内,销售数量巨大,涉及面广,制假数量惊人。
以案释法
胡某等人以工业盐翻包为食用盐,其碘含量均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易导致甲状腺疾病、“克汀病”,或导致孕妇流产、影响婴幼儿、青少年生长发育等,无良商人,罪有应得!胡某等人用工业盐翻包为假食用盐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制售假盐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
两罪有三大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是构成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三是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其包括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一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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