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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网页新闻消息,陕西一男子王某疯狂追求某青,被某青拒绝之后,王某固执以为某青只是因为羞涩而不愿和自己交往,于是时常在某青行径路上跟踪。2018年4月18日,王某与某青及某青男朋友张某在滨江大道江边相遇,双方发生争执后,王某对某青扇了一巴掌,某青随即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击打王某头部,并踢王某一脚让其不要靠近自己。王某气急败坏,威胁某青要跳江,某青也不甘示弱说道“你跳嘛,你跳嘛”。王某纵身跃下江堤,结束了自己的生命。5月1日,石泉某公安局对某青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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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本案中王某跳江身亡,事发时某青对王某有辱骂、击打等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某青的辱骂、刺激性言语,可能增加王某自杀的可能性,是导致王某自杀的诱因之一,因此,某青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某青对王某的辱骂、击打行为,对王某的生命和安全并不构成威胁、损害,王某因气急败坏,威胁要跳江,随即跳入汉江的行为出乎常人所料,自杀是王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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