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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醉酒少年从小区高楼坠落身亡,物业无责却要赔钱!

 

昆明一醉酒少年从小区高楼坠落身亡,物业无责却要赔钱!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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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云南高院消息

2018 年8月3日中午12时35分许,昆明一十六岁少年醉酒后从该小区地下车库走到小区14栋坐电梯到15楼,出电梯后从楼梯走到17楼,后从17楼过道窗户坠楼落入2楼平台身亡。被害人父母起诉要求小区物管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区物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判决物管从道义上给与被害人的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安抚。

物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本案经审理,被害人坠落的窗户属于消防通道,是不可以安装防护栏杆的,且该窗户的窗台高度为0.98米,足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不是人为的故意攀爬获外力作用,是不可能从窗户上坠落的;加之小区物管已在窗户玻璃上作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提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小区物管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小区物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也可能需给予经济补偿

物管虽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物管要承担人道主义性质的补偿责任。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公平主义原则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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