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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云南日报消息,昆明市民张某向昆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4万元。贷款前,双方签订了无抵押居间协议书,并按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本人手机给对方操作。之后,张某发现对方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在多个银行客户端和支付宝“借呗”上借了14万元。张某描述称:“对方说是通过专业渠道给我贷款,实际上是用我的手机向第三方平台贷的,这些银行我自己也能贷,可对方称他们卖的是技术,并要求我按协议支付3700余元的服务费。”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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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首先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其次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例如本案小额贷款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中,张某是委托人,小贷公司是居间人,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2
可撤销合同
本案涉及的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在陷入重大误解后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按照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属可撤销合同。
本案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该居间合同,要求小贷公司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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