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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悦广场海洋馆集赞领门票,现场“山寨”被停业!

 

昆明某悦广场海洋馆集赞领门票,现场“山寨”被停业!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4月8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据昆明信息港消息,42日,微信公众号“某悦广场昆明”发布了一篇名为《某悦广场新海洋馆45日开业,成人门票无限量免费送》的文章。文章第一张配图中,除了写有“新海洋馆开馆时间45日至47日”外,还配有海豚、海龟、珊瑚礁、热带鱼的照片,后续的图片中更有水母、热带鱼、海星等海洋生物的照片和视频。正文中用标红的大字写出了开业福利:成人只需配文转发该文章到朋友圈便可免费领取纸质门票一张,儿童票一张。最终,这篇文章的阅读量高达10+

 

但市民反映,45日去到现场后,人挤人不说,只看到场内放着几个普通鱼缸,鱼缸里有一些水母和几条热带鱼。三四百平方米的场馆内不仅人流拥挤,空间更是狭小闭塞,灯光昏暗,缺乏通风设施导致空气闷热,引得市民纷纷抱怨。

对此,对此,昆明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已于日前责令海洋馆向消费者进行退款,暂停营业。

以案释法

关于虚假宣传,我国相关法律有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朋友圈的广告链接,不能随意转发。《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因此,该《办法》将广告发布的主体从广告主扩大到自然人,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中转发广告不再是一转了之,也需要对转发的违法或虚假广告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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