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例
据中国妇女报消息,海南某国际医院2016年2月1日取得执业许可证,2018年3月21日开业,至今未取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预防接种”门诊许可。经相关机构调查:该医院医院在未获得疫苗接种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九价宫颈癌疫苗接种,总共接种人数为38人(其中37人为收费客户,另外1人王某为公司内部福利不收费,其余每人收取9000元);且违规出借科室对外合作,违法出借医疗美容科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
该市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4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予该院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所得;3、处以8000元罚款;4、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责令该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海南省卫健委表示:在后续调查中,如发现其他医疗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该医院医院未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预防接种”许可,擅自进行九价宫颈癌疫苗接种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该医院出借医疗美容科给某公司开展“医疗美容”等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