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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活动”的理解与分析 ——刘 斌 律师

 “雇佣活动”的理解与分析 ——刘 斌 律师

一、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该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我国立法对雇主责任采取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且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上述法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请求对象的可选择性。雇员为赔偿权利人,第三人或者雇主为赔偿义务人,雇员有权选择请求其中之一赔偿其在从事雇佣行为时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雇员行使赔偿请求权,充分保护雇员的利益,让雇主承担起损害赔偿担保人的角色。
2.致害原因的特定性。只能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雇员的人身损害,而不是因为劳动条件或者雇主的原因引起的对雇员的人身损害。
3.发生时间的关联性。必须是在雇员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雇员受损害与其履行职务相关联。所谓关联,是指雇员从事的是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4.责任承担上的转嫁性。雇主先行承担责任是临时的,毕竟他不是实际侵权人,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从而使第三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最终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案例分析
甲在A地派乙去B地购买某材料,B地无货,第二天上午到货。乙认为可去C地购买,并自行驾车前往C地。路过销售点时已关门,便驾车去朋友家借宿,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系酒后驾驶二轮摩托。

三、定义
所谓雇佣活动,是指雇员接受雇主指令而进行的行为活动。而该雇佣活动原则上能为雇主带来利益上的收益。

四、认定标准
雇佣活动超出雇主指令的时空范围时如何认定呢?
1.职权标准 是否有授权和指令。
2.时空标准 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名义标准 该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行。
4.目的标准 该行为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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