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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与责任划分——陈改莲律师

大家好!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交通事故的新闻,有些事故令人非常触目惊心。今天我们一起分享的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与责任划分,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交通事故的定义。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车辆”既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如利用交通工具“碰瓷”则属于治安案件。
2、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分为四类:
(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
 1、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能自行协商即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迅速报警。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双方可以相互查验有效的证件,由双方在“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如果双方手头都没有协议书表格,至少应由责任方出具含有“本人负全部责任”或类似字样的字据来交给非责任方;双方都有责任的,可以相互提交字据明确责任分担。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到达后,将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还有权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因此,对于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应尽快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交通事故的处理中的问题   
1、非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适用法律,电动车是否列入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时,其归责原则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划分适用我国民法中的混合过错原则。
(2)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车应界定为机动车。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警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2、交通事故与意外事件、意外事故如何区分?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免责事由?
   (1)交通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两者对损害结果预见的该当性不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损失结果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对损害结果是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根本就不应当预见,那么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属于意外事件。二是两者对损害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不同。交通事故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违反了注意的义务,即疏忽、粗心造成的。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主观上缺乏预见的能力,客观上缺乏预见的条件。
(2)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可抗力作为民事侵权的免责事由,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民法通则》来讲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即仅有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这一免责事由,故即引起的,也不应作为机动车的免责事由。
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案例1 
      甲酒后驾驶小轿车与逆向行驶的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乙及摩托车上乘客丙飞到对向车道,随后,丙又被丁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碾轧。事故造成乙、丙当场死亡,小轿车和摩托车损坏。
    请问在此案中,应如何认定各方责任比例?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11条或者第12条的规定,确定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1)连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分别造成两个以上的损害结果,应当首先根据损害结果查明造成损害的原因,然后才能分析每个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2)在连环交通事故中,应当根据侵权人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3)同一受害人经历先后两起独立的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死亡的,由于第一起交通事故使受害人躲避危险的能力降低,为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应当视为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两起交通肇事者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
(4)接连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前一肇事行为与后一肇事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的,前一肇事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8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14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责任划分中的常见问题
   1、车辆出卖或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被多次转让但为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的明确规定。
  2、分期付款所购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何界定?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交通事故加害人对被害人死亡时遗留的胎儿(遗腹子)或事故发生后怀孕的子女,有无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对被害人死亡时遗留的胎儿,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即交通事故侵权发生后出生的婴儿,有权就未出生期间其抚养人受到的侵害主张抚养费赔偿。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才怀孕的子女,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被抚养人范围应以事故发生之时作为时间界点。
只有遵章守法,才能安全行驶!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下节课我们一起分享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和保险理赔。感谢您的聆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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