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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昭通15岁少女不愿卖淫遭威胁后从五楼窗口跳下后受伤!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月29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昭通昭阳警方 今日(3月29日)通报:经査,2020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施某秀(女,16岁)与洪某连(女,50岁,系昭阳区某商务公寓承包人)邀约被害人耿某(女,15岁)到昭阳区珠泉路钻石商务公寓卖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便指使陈某(男,15岁)、王某绕(男,18岁)持刀和皮带对耿某进行威胁,耿某待陈某、王某绕走出房间后,趁施某秀不备,遂从该商务公寓五楼房间窗口跳下后受伤。公安机关于当晚抓获犯罪嫌疑人施某秀和洪某连,于27日上午10时许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绕抓获。经审讯,四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被害人耿某正在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陈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案件正在办理中。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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