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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偷回自己的车被定盗窃罪,冤枉?!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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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辆停放在蒜村某修理厂内的白色大通商务车被人偷偷开走了。接报后,民警立即开展案侦工作。经调查,该车因涉嫌非法运营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分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停放在该修理厂内。民警通过走访周边、调取监控视频调查发现,偷走该车的人与车主肖某十分相似,肖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很快,民警发现肖某出现在文山州文山市。
27日晚11时许,民警赶赴文山准备对肖某进行抓捕,28日上午7时许,民警将正在吃早点的肖某抓获,肖某对其偷偷开走被扣押车辆的行为供认不讳。29日,肖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


以案释法

“偷”自己的东西算偷吗?

多数人认为,盗窃是偷别人的东西,自己的东西不存在偷的问题,车是自己的,当然不能属于盗窃,顶多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然而,根据司法理论和实践,这种行为可被认定为盗窃行为,只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则涉嫌盗窃罪。
因为财物被依法扣押,此时占有权转移到执法机关,执法机关成为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即已临时成为公共财产,这种占有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执法机关成为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后,执法机关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失和损坏,属于保管不当,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偷回”自己的东西,不一定都构成盗窃罪。如所有人取回自己被非法占有的所有物是所有权的效力,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有人即使是秘密窃取自己被非法占有的所有物,因不具备盗窃的主观要件,故不以盗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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