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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两岁幼童与其叔叔窨井内身亡,相关单位是否负责?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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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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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号晚上七点半左右,昆明高新区某小区旁,一名2岁男童失足坠井,男童的叔叔跳下窨井救人,不想双双身亡。
相关媒体报道,当晚九点左右,坠井男童和一名男子的遗体,已经被消防员从井内打捞上来,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正准备将遗体运走。目击者普先生说,坠井的是一名两岁的男孩,晚上七点半左右,这名男孩独自一人在井口旁玩耍,不知什么原因突然掉了进去。看到有人坠井,路过的市民报了警,消防员赶到后在救援中发现,这口窨井水深两米五左右,消防人员用抽水泵抽排降低窨井内水位,将二人救出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都市条形码)

释法






窨井的管理单位是否负责?
需要先明确该窨井的管理单位,通过搜集当时的视频资料等确认双方的责任程度,对赔偿金额进行分担。《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只要管理人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有过错,不需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一般来说,城市街道排污窨井的管理人是市政管理处。若是市政管理处作为排污窨井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致使窨井盖损坏并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且不能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受害者可以收集排污窨井导致受损以及由此产生相关费用的证据,以市政管理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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