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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现象反复发生

经过各级政府部门对流浪乞讨现象和拐卖儿童案件的打击、整治和救助,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逐渐减少。但是2014年上半年以来,未成年人乞讨现象又经常出现在一些路口和地铁里,年龄小一点的孩子被父母携带乞讨,年龄大点的孩子受父母指使独自在约定的地方乞讨。

  今年5月14日中午1点左右,10分钟内,我在地铁10号线车厢里见到两起父母携带小孩乞讨的情况。今年2月13日下午1点左右,我同事乘坐地铁10号线南线时,也曾遇到一个流浪乞讨的8岁左右男孩,这个小男孩四肢健全,独自一人行乞,随身带着的小音箱里播放着悲情流浪歌曲,手里握着几张一元纸币。同事一边问其父母在哪,一边试图用手去握他的手。男孩非常敏感,迅速抛开。同事报警后了解到,地铁的警察和清洁工人早已经熟悉了这个男孩的情况,男孩在其母安排下出来乞讨,妈妈就在附近地方等。警察已经多次对其母亲进行批评教育,但没有效果,也没更好的办法制止和防止她再次让孩子去乞讨。

  我们正在处理的另一起生母携带幼子乞讨案件,也是由于生母屡教不改,拒绝去救助站,公安机关和救助管理机构对其一点办法也没有。

  未成年人自己流浪乞讨现象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治理,但是现在父母带着未成年人出来乞讨的现象却多了起来。据了解,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针对此种现象,警察发现后,一般也只是批评教育父母,如果父母不接受政府救助或自愿离开救助站,也不能强行对其救助。因此出现的后果是,父母每次被批评教育后,还会继续反复带孩子乞讨。这不仅不利于节约救助成本,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由于缺少有针对性的规制和可操作的处理方法,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的现象有所回升,这是值得引起重视的乞讨趋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39号》(国办发〔2011〕39号),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且该意见对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有效解决、并从根本上预防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反复流浪乞讨,建议:

  一、对于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反复乞讨、屡教不改的,应当分开救助。对未成年人应给予临时安置。对于父母携带未成年人乞讨,公安机关应当对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如果父母拒绝救助又多次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屡教不改的,建议公安机关引导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对其给予临时安置,防止其再次被父母携带乞讨。

  二、父母携带未成年人乞讨,屡教不改的,本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与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进行联系,加强对其家庭监护的监督和干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议当地救助保护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其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并对其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反复携带孩子乞讨、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父母,建议当地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打通救助机构临时安置和对未成年人最终安置的环节,实行无缝对接,扩大国家监护的范围。临时安置只是过渡性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了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虽有法律规定,但是目前实践中这种最终安置方式的对象只是孤儿、弃婴,对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儿童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践中很难进入到儿童福利机构。因此,建议扩大国家监护的范围,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儿童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又没有合适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四、建立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现象的报告制度,及早发现与及时干预。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发现未成年人在本区域流浪乞讨或被父母携带乞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以使公安机关和救助保护机构及早发现和及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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