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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SUV,在一根电线杆前停下,对准电线杆一顿乱撞,反反复复、持续17分钟!这样的谜之行为,究竟是什么原因?
据交警介绍,案件当事人肖某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一天肖某驾车外出时单方面肇事,导致后保险杠、车辆后部受损,发生事故时肖某没有报警,也未报保险理赔。事后,当肖某得知该车维修费用需8000元左右时,便“心生一计”,打起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的主意。于是肖某邀约了同事王某,于5月26日,驾驶已受损的车辆再次外出。二人来到了一条小巷道,找到巷道深处的一棵电线杆后,由王某下车观察指挥,肖某驾驶车辆反复前进倒退,试图寻找电线杆与车辆受损部位较为一致的“碰撞”接触点,二人耐着性子来来回回倒了将近17分钟。细心的肖某甚至将该车上次碰撞产生的玻璃碎削撒到电线杆下,就这样“无中生有”了一起单方面交通事故。据了解本案中一起编造交通事故骗保的2名涉案人员被曲靖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曲靖交警微发布)


行为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涉嫌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1条的规定,对本条所列保险诈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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