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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谢某符合国家低保政策的条件,被确定为享受低保金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但因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村里单独为其指定了监护人。冉某作为村干部之所以将贪污低保金的对象选定为谢某,就是因为他无法独自支取低保金,对是否领取低保金也说不清楚。在冉某侵吞低保金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多次核查,均被其以各种借口搪塞和隐瞒而未被发现,冉某更加胆大妄为。从2015年1月到2017年10月,冉某认可和默许妻子分38笔,“蚂蚁搬家式”支取了低保户谢某存折上的低保金,一共18100元。冉某因为贪污贫困户的低保金,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的低保金已如数返还。(微观大理)
以案释法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法律规定贪污扶贫资金一万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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