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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市民李先生在某小区看房后了解到买房可以赠车位,觉得价格合适,他便想买个小公寓,看房当天,李先生就交了1万元定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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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我买的房子是7700元/平方米,当时置业顾问一直没跟我说另外还需要再交什么费用,但等我交了定金以后,她才跟我说还要再交3万元钱才能‘送车位’,如果不想买房子了,定金是不退的。这样算下来我买的54平方米的公寓就变为大概8300元/平方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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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回应“我们送的车位是产权车位,这部分钱我们是用于给业主办理产权证的,这是从房子总价分出的一部分钱,没这钱办不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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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南

一
分清“定金”与“订金”
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1、目前我国在我国的法律上,订金这个概念是不明确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是签订的协议上写的是订金,能退!
2、《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简单来说,就是你与对方签订的定金协议,如果你不履行合同约定,那么对方就可以直接没收你的定金,而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协议,那么他要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你,所以签订定金合同时要慎重。
二
法律依据
若开发商在宣传时明确购买房屋即免费赠送车位,而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要求交付除房屋价款之外的价款,可认为是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明确具体,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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