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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两老师利用疫情,强行要求快递与自己合作才可进入校园!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7月8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云南某学校系两名老师以疫情名义,非法设置快递站点,逼迫正规站点放弃经营,要求与其合作,快递公司才可以进入校园代派。据了解其设置站点无安全备案,无防疫措施,无消防措施,无实名登记寄件,开箱验视措施。(今日头条)




根据《邮政法》《反恐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最高50万罚款。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依据来源已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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