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解决行政纠纷的两种方法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相伴生而存在的,而在两种程序中,复议机关和被告的确立又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救济。
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是两个重要的概念。行政机关属于法律概念,是指从事行政管理的机关,它主要从事三种社会活动,包括行使法定职权、进行民事活动和接受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属于学理概念,主要包括职权性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天然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授权性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享有行政主体资格。总之行政机关要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必须满足权——有法定职权、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纠纷中,被告的确立遵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原则,而复议机关的选择遵循找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的原则。而在具体的情形判定中会有特殊的类型,应特殊记忆。
对于中央的行政机关,可以分为八大类,应按照分类方法记住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有哪些,其余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对于地方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地方的政府和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于地方政府其属于职权性行政主体,当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诉讼告其本身,复议机关选择它的上级,而我国是国务院、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体制。
对于政府的工作部门也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普通的工作部门,如教育局,对于这类型的政府工作部门,其上级包含两个即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此时,复议机关就有两个可选,被告的选择是其本身。第二类是地税和国资委,这两个部门属省以下垂直领导,但法律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的选择,依然可以是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类是国税、金融、海关、外汇、国家安全,这属于中央直属的,复议机关就只能选择上级主管部门。行政诉讼中被告依然是其本身。
另外,派出机构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分为三种情形,属于职权范围内、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其中在职权范围内和幅度越权范围内时,其具有被告的资格,而在种类越权时应以设立其的机关为被告。内部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仅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公安内设),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有行政主体资格。
此外,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被告以文书上署名的机关(诉讼看名义)
复议机关——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看职权)。经过复议后被告的确立,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