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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7月20日)通报,2020年7月11日晚,南京某公安局接到群众拨打110报警,称有人盗取其置于小区门卫的外卖餐食,且反映近期该小区外卖餐食多次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工作将嫌疑人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12日将其刑事拘留。经查,李某某,2018年毕业于湖南省衡阳市某大学,于当年来南京工作,目前在南京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其租住在雨花台区某小区。李某某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务农,二姐、三姐分别在北京、海南工作。据调查及李某某供述,今年5月31日因其购买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多次在上述地点盗取他人外卖餐食。(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 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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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小额多次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无论盗窃数额的多少,只要满足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就触犯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因此,多次盗窃的具体认定如下:1.必须是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3.正确认定“次”。对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三个盗窃行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无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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