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昆明某月子中心负责人媒体反映,2月12日,一名姓高的年轻妈妈抱着她才出生两天的宝宝来到月子中心,将宝宝托付给他们。高某称,她要回家过年,年后会将家人接过来一起照顾孩子,此后她陆陆续续交了一些费用给该中心。
后来高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不来接孩子。双方就这样一直牵扯,直到4月份,高某突然“人间蒸发”了,店长用了各种方法都联系不上她,月子中心也再没有收过高某给的任何费用。后来店长向公安局报了警,民警通过病历本上留的联系方式给高某打电话,是关机状态,随后又拨打了病历本上面高某亲属的电话,幸而接通了。通话中对方明确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了”。(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高某作为亲生母亲遗弃孩子,恐涉遗弃罪!
高某作为女婴的亲生母亲,对本该具有抚养义务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婴遗弃及拒绝抚养的行为恐构成遗弃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遗弃的女婴应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亲生父母确实无能力抚养的,符合被收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本案中,被遗弃的女婴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因为该女婴的亲生母亲尚在且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且该女婴的父亲虽然未出现,但是也具备抚养的义务,其是女婴的法定监护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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