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风险防范----张明金律师
刑事辩护风险防范
各位下午好,今天由我来和大家分享刑事辩护风险防范,当然,与在座的老律师相比,我是在班门弄斧,但是,我还是要在这和大家啰嗦两句。
一、风险来源。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家属,另一方面来源于国家机关。来自犯罪嫌疑人家属方面主要是由于我们在与最嫌疑人家属接洽过程中给予犯罪嫌疑人家属过高的期望,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期望相差较大,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会要求我们律师给予解释,甚至要求我们退费,更有甚者,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厅投诉我们。而来源于国家机关的风险主要是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某些操作不而导致国家机关追究我们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好了,我们已知道风险来源了,下面,就可以对风险进行分类了。
二、风险分类。
我在这主要将风险分为四类
第一类,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因在律师可能存在为了接受委托而不注意细节,甚至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作出承诺而导致。其表现有对案件了解不全面而接受委托,与不能确定身份的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类,会见过程中的风险。这种类型的风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能否将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是我们在看守所见到犯罪嫌疑人,与其交谈时的不当用语。比如,你应该怎么跟侦查机关说等。
第三类,与办案机关接洽过程中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我们办理刑事案件如果不跟上国家机关的节奏,可能导致我们的正确的观点无法传达至办案机关,甚至可能导致由于我们错过办案时间,无法为被告人出庭辩护。
第四类,出庭辩护的风险。出庭辩护的风险由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发表意见时不注意方式,导致我们可能存在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是我们发表辩护意见时不注意用语,使我们的人身受到危险。
既已知风险类型,那么我们就应该进行防范啦。
三、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区别对待各种来源不同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来源有三中,第一种是嫌疑人家属通过广告直接咨询的案件;第二种是办理完结的案件带来的案件;第三种是亲友介绍的案件。我们应该怎样区别对待呢?
1.嫌疑人家属通过广告直接咨询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我们必须详细询问咨询者,引导家属同意我们的意见,先行(有偿)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提出辩护方案及意见,再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商讨辩护及收费问题,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委托协议,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2.办理完结的案件带来的案件。对这类案件,因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对我们有一定的了解,其陈述的内容一般会与案件事实较为一致,因此,我们可以不必先行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接受其咨询和询问了解案情,提出辩护意见和方案,在协商一致时,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签订委托协议。
3.亲友介绍的案件。这类案件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我们的亲友对案件有较全面的认识,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直接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签订委托协议;另外一类是因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比较信任我们律师的朋友而咨询或委托我们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案件,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提前了解我们的亲友给予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回答及承诺,在了解我们的亲友的回答后,及时向犯罪嫌疑人纠正不正确的部分后,正确回答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询问,以促成委托协议的达成。
(二)接受委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回答问题一定要专业且准确。在咨询过程中,许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会询问许多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在咨询我们以前,他们很可能已经咨询过不止一个律师了,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且准确地回答他们的提问,以体现我们的专业,增进我们与犯罪嫌疑人家属间的信任,尽可能地接下他们的委托。
2.不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鼓吹自己“有关系”。因我国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许多犯罪嫌疑人家属宁可相信律师的人际关系也不愿意聘请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因此,在咨询过程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会问到我们律师是否与办案机关及承办人员具有朋友、亲戚或者合作关系,对此,即使我们与办案机关领导或者承办人员是朋友关系,也不能在犯罪嫌疑人家属面前承认,否则可能会给我们办理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不承诺,即便该案件确实有很大的可能向我们预想的方向发展。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会向我们询问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期和我们介入后会判处的刑期,部分律师在不注意时可能会像与同行讨论案例时一样,直接说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期,殊不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会断章取义,可能已认为我们说的可能的刑期就是我们介入后一定判处的刑期,这样,一旦最后的判决结果不是我们预测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可能会要求我们退费或者直接到律师协会投诉我们。
4.确定签订委托协议的人与犯罪嫌疑人具有刑法规定的近亲属关系。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如身份证与户口簿、结婚证以及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证明其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刑法规定的近亲属关系,以保证我们在以后的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顺利进行。李某涉嫌贪污,其妻子因与其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不愿意委托律师为李某辩护,李某之子14岁,不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签订委托协议,李某的父亲李甲55岁欲委托我们为李某辩护,但并未与李某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为了能够顺利为李某辩护,如果我们作为接受咨询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欲委托的律师,我们该怎么做呢?我们应该建议李甲到李某户籍所在地请求派出所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李甲与李某属父子关系,将该证明材料原件交予律师并附李甲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协议已签,我们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那么在会见中我们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呢。
四、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确认是否有其他律师已会见过犯罪嫌疑人。我先举一个例子,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其家属先委托了两个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后因收费问题并未委托前面两个律师进行辩护,在起诉阶段,王某的父亲又委托一个律师为王某辩护,律师到羁押王某的看守所要求会见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告知,一个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1~2名律师为其人辩护,而王某的辩护律师现在已是第三个要求会见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因此,不予会见。从这个案例我们得出结论,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已聘请过其他律师会见过犯罪嫌疑人,如果有,是否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律师会见过,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律师已会见过犯罪嫌疑人,那么,我们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如解除委托申请书)予以保证我们能够顺利地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2.确保所需书面材料已带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有时会对我们的委托书(主要是委托人的资格)提出质疑,为了确保会见能够顺利进行,在第一次会见之前,我们除了带齐律师证、会见证明及委托书外,还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3.作好会见笔录。会见笔录不仅能够证明我们确实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外,还是证明我们律师不存在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的有力证明,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般情况下,我们作好会见笔录后,都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名,但是,有些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里,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细密的铁丝网隔着,我们无法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名,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利用自己的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此录音录像保存至案件终结时,以防范我们可能存在的风险。
4.正确回答犯罪嫌疑人的咨询。在会见过程中,尤其是第一次会见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询问我们一些法律的或者非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在回答时,必须做到既解答了犯罪嫌疑人的疑惑,又不存在诱供或者串供的嫌疑。比如,我们经常会碰到犯罪嫌疑人问,他该如何应对国家机关讯问时,我们应该告知他,按照事实作答即可,此外,我们还可以告知他们,他们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是否有罪应当由国家机关收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5.正确核实证据。当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众所周知,办理刑事案件最大的风险存在于律师可能因不正确的行为而被国家机关以存在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醉酒,因此,为了降低办案风险,我们在核实证据过程中,尽量不要将案件证据材料交由被告人阅读。如果想传递某种信息,我们完全可以就一个问题多问几遍,犯罪嫌疑人会想办法弄清楚我们询问的目的的。
五、辩护律师在与办案机关接洽时应注意事项。
1.告知办案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我们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委托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向办案机关告知我们已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委托时,我们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书、告知函及律师证复印件。告知办案机关我们接受委托时,我们必须谦虚,切不可以自己是律师而自傲,尽量表现出我们队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尊重,即便接待我们的人是令人难以忍受,也必须如此。
2.以适当的方法向办案机关表达法律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而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当利用与办案机关接洽的机会向办案机关提出我们的意见。为了达到预期效果,我们应当分情况具体对待:对于一些不便于书面表达的意见,我们应当口头提出,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也存在过错,而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数月,但证据不够充分的,我们可以口头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以辩护人说服被告人不上诉为条件,请求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拘役;相反,书面表达较为适宜的,我们完全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3.与承办人员保持联系。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但,现实中,公安机关未必会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人,因此,为保证我们的工作能够顺利就行,必须与承办人员保持联系,以保证我们能够顺利地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及我们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为了和承办人员保持联系,我们应当设法取得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和移动电话),并与其保持联系。
好了,该开庭了。
六、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风险防范。
1.开庭前与审判人员交换意见。就我国现在的审判制度来说,审判人员一般都会在庭审前阅卷,由于所处地位不同,他们的侧重点与辩护人的侧重点经常是不一致的,因此,为了保证辩护鲜果,我们应该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尽量想办法与审判人员(尤其是审判长)交换意见,尤其是已和检察机关进行控辩交易的案件,更应该口头将上述意见向审判人员提出,以期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2.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刑事辩护律师仍然是弱势群体,因此,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发表自己的观点时一定要以一种比较容易被其他参与者接受的方式来表达。庭审过程中,质证意见的表达尤其重要且我们的观点经常与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意见不同,因此,我们必须就我们的观点找到一种比较容易被审判机关接受的方式予以表达,以期达到预期效果。比如,一个刑事案件中有数个被告人,而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显示相同的两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讯问了两个犯罪嫌疑人,从材料上看,我们可知至少其中一份讯问笔录是伪造的,但是我们却不能明确地说该两份讯问笔录中至少有一份是伪造的,我们只能以该两份讯问笔录取得方式违反法律程序违法而要求予以排除。
3.发表辩护意见时注意用语。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发表辩护意见时,一定要注意用语,尤其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曾经有一个案例,一个律师到某县法院开庭,为一个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辩护,他在庭审过程中的慷慨激昂的陈词确实赢得被告人家属的好评,但是,庭审结束后却在法院门外被被害人家属谩骂和殴打,虽然并未受伤,但是却导致他往后接到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都有些害怕,因此,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发表辩护意见时,用语一定要考虑周全。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