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昆明又现“医托”诱骗就诊,夸大疗效高额收费,活动在各大公立医院附近!

昆明又现“医托”诱骗就诊,夸大疗效高额收费,活动在各大公立医院附近!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7月9日

在昆明市各大公立医院雇佣“医托”通过夸大疗效、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患者就诊并高额收费,被行政处罚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7月7日昆明市盘龙区卫生健康局在政府官网发布《昆明市盘龙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某医院医托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处理意见指出,今年以来,当地卫生健康局接到大量群众投诉举报关于昆明某医院在昆明市各大公立医院雇佣“医托”通过夸大疗效、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患者就诊并高额收费,雇佣“医托”谋取利益、夸大病情诱骗就诊等行为影响恶劣,卫生健康局将依据《昆明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3分,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项目申请等资格”,并对该医疗机构相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公示,下一步将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医疗机构开展全员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加大对该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查处。

图片

“医托”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国家相关文件看,“医托”行为重点在“骗”,比如“通过主动搭讪、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主动带路等方式,将患者骗至一些医院或诊所,收取高额挂号费、药费……冒充知名专家,诈骗患者钱财”(《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充当‘医托’行骗、‘医托’的诈骗活动、‘医托’的行骗行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医托”行为牟利主要通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方式骗取患者钱财,对于过度医疗,《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民法典》第122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3条均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及图片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图片

搜索“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关注我们

图片

图片

扫描二维码关注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希望汇耍街8栋3层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