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下午,微博名为“平安北京昌平”的用户发布消息!近日,警方接一男子拨打110报警,称其所驾小客车为演员王某某在京长期租用车辆,车上被人安装了定位装置。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嫌疑人李某(女,25岁)、张某某(女,24岁)查获。
经审查,两人系该演员粉丝,为了达到“追星”目的,在该车上非法安装了定位装置,掌握相关行程信息后,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炫耀,并曾售卖牟利。目前,两人已被昌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新浪微博)
理智追星
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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