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请假次数多,会影响录用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频繁请病假,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标准呢?
案例分享:黄某于2018年8月6日入职广东某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即到2018年10月5日试用期满。黄某入职当日至2018年8月11日连续出勤6天后,多次请病假,试用期间出勤天数为:2018年8月6日至8月11日,2018年9月3日至9月9日,共13天。
公司于2018年10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黄不服,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黄某在试用期内的出勤表现和频繁的诊疗情况,表明其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对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亦符合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并无不当。
要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首先用人单位要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标准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
其次用人单位关于录用职位的说明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如: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
最后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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