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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李丽娟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一种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管领动物的范围日趋多样并复杂化,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害也接踵而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侵权责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下面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具体说明。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是典型的对物替代责任,即造成损害的是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而承担责任的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是饲养的动物。饲养动物的范围是农村之家畜家禽,城市的家庭宠物,马戏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但不包括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2、有损害事实存在,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有一点我们应当注意,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而为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们通过案例分析具体讲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案例一:小红正常走路路过王明家门口,被王明家的贵宾犬咬伤,花去医药费500元,小红的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王明家的狗把小红咬伤了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由王明赔偿小红的损失。
案例二:王大爷在小区健身点锻炼后走于小区道路上,遇到张三家的中型宠物狗(金毛犬,主人未牵狗绳),宠物狗在失去看护的情况下扑向正在行走的王大爷,将王大爷咬伤,王大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三应对王大爷的损伤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三:一日小李去宋江家送报纸,一进门被宋江家的藏獒咬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小李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宋江应对小李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小李的损失。
案例四:钱宁把家里饲养的宠物狗遗弃了,一日这条宠物狗把路人赵彤咬伤了,通过DNA对比查到这条狗是属于钱宁的,问赵彤的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钱宁应对赵彤的损伤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五:甲希望观察猴子的夜生活,趁深夜偷偷翻墙进入乙动物园,来到“猴山”,深入猴群,观察猴之夜间生活。不曾想群猴奋起攻击,甲被众猴撕咬、摔打成重伤。
《侵权责任法》第81条:“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说明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典型的对物替代责任。对物的替代责任,就是责任人对自己管领下的物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区别对物的替代责任的意义在于,唆使、利用物侵害他人是直接行为,对物管束不当致使物造成他人损害是间接行为,在法律适用方面是不同的,前者是一般侵权责任,后者是特殊侵权责任。对此,应当明确区分,不能混淆。 
对于第三人过错造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点:
1、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 咬伤,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其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比较明确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 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定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民法通则更为严格的一点即是将过失改为重大过失,实际上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生活 中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的轻重,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动物园动物致害,无论被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不能成为动物园一方免责的理由。
  2、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被侵 权人有无过错,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不得免责,但可以综合各方的责任予以减责。法律价值的走向是特别危险的动物不能饲养,如果谁饲养,就要对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责 任,借此可以抑制高度危险动物的饲养行为。如藏獒,剧毒蛇等动物,危险性太高,一旦发生伤害,后果很难控制。
  3、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指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民通中规定第三人过错 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并在实践中区分第三人的过错程度,但《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规定了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 ,被侵权人有权选择责任承担者,其既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可以根据二者的经济实力自由选择。当然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过错第三 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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