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吴某丈夫雷某使用该投保车辆经营滴滴顺风车。一天,雷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右侧车道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对方车辆乘车人两人受伤,同时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乘车人分别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生效判决书确定由雷某、吴某连带赔偿二人共计5万余元。后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改变车辆用途未对其进行通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吴某认为,保险公司以前述理由拒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将私家车用途改为网约车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报)
首先,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吴某为其自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保险公司按其投保申请的内容向其出具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双方建立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其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
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大部分的保险单均会载明一些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要特别注意,否则容易出现无法理赔的情况!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一定全部无效!格式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是否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提示说明义务。一般来说,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只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则该格式条款是有效的。
例如本案中,虽然投保单和保险单均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书,但投保单在投保人声明处用黑体字特别注明,其已清楚免责条款且充分理解并接受。单独签署的投保人声明中,也再次明确其已清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且充分理解并接受。吴某在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上签名时,能够清晰见到该内容,足以引起吴某注意,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有效,吴某将私家车用途改为网约车时,并无证据表明告知了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而这样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并未被保险公司所获知,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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