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张先生4岁半的儿子出皮疹,于是他带孩子去了昆明某医院。可没想到,看完病后,孩子竟然药物中毒了...张先生介绍,当天看完病后从医院拿了药,孩子吃完药不久就出现了狂躁、浑身通红的症状,还伴随着意识不清。下午4点,张先生又带孩子回到医院,经接诊医生核实,孩子是因服用药物剂量过大,而导致的药物中毒。药是散装放置在一次性药袋里的,药袋上由药剂师手写用法用量。“每日服用3次,每次应该是1粒,他写成了7粒,孩子妈妈就按照7粒给孩子吃的”,张先生说。
张先生认为,因为药剂师的失误,导致孩子药物中毒住院,医院应该负责。于是,张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卫生管理部门。张先生表示:“赔我医药费是最起码的,还有一个是要赔我五万块钱的损失费,另外如果未来这个药物对我孩子造成远期影响,我要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昆明某医院办公室主任向媒体表示:“这个量,我们是有口头交代的。你没听清楚也行,但在你喂药的时候,是不是常识性地想一想,哪有吃七片药的。不是说我们要求患者有这个常识,但作为家长来说,对自己的孩子是一个全身心关注的问题。遇到有疑问,可以打电话先咨询一下的。”(春城晚报)
发生医疗事故如何维权?
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由此可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遇到医疗事故纠纷分几种情况来看:一、如果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那么是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二、如果是药品、医疗器械缺陷造成的,医疗机构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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