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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问题---张金福律师

概述: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问题往往比本金更复杂,有的因违法需要处理,有的因纠纷需要起诉。下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几个常见的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及其处理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在日后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正确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正确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也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是指借贷发生时的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      
   2012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二、单利复利的处理
   1、单利复利的定义
单利是以“本金*利率*使用时间”来计算利息的,所得利息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而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也俗称“息加息”、“利滚利”。
2、单利和复利计算结果对比。
 
三、提前还款的利息支付问题
    1、按约支付利息问题。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对提前还款的利息问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利息问题。
    2、损害出借人利益问题。在依据《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处理提前还款的利息时,还应当结合《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有借期借款,不应损害出借人利益,如果损害出借人利益,出借人可以拒绝提前还款,如果出借人已经接收提前所还借款,视为同意变更借款履行期,利息也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3、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利息问题。依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除补充协议成立外,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利息就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付。
 
四、高利贷的处理
    法官审理借贷案件时,查明出借人放贷属于高利贷,适用法律时如何把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1)、出借人只在借贷合同上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实际尚未收取超过“四倍”利息的,判决超出“四倍”部分不予保护;
(2)、实际已经收取超过“四倍”部分的利息的,判决借款人支付“四倍”以内利息,并判决已经收取超过“四倍”部分的利息直接作为本金折抵。
 
五、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问题
   1、出借人有无利息要求决定了借款是否有利息;
   2、借贷合同生效后利息问题也会发生变化:
a、借款人付息出借人接受的,为有息借款;b、借款时无息后
出借人主张有息借款人接受的,为有息借款;c、原来有息后出借人放弃全部利息的,为无息借款;d、原来有息后出借人放弃部分利息,只收取部分利息的,为有息借款,而不是无息借款。
   3、即使高利贷是违法的,但不能认为高利贷是无息借款,仅仅是对超过部分作非法处理而已。无息借款的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并没有改变无息借款为有息借款。
 
六、预先扣除利息的处理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本因急于用钱而借款,当然不会自愿在本金中先以扣除利息,即使表面上同意,但其意思表示也不真实;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对借款合同的违约行为,是侵害借款合同利益的行为。
   例,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给出借人,而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1000元,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19000元,借款人只需返还19000元实际借款,并以19000元实际借贷金额计付利息。
 
七、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问题
    1、无息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不按约定返还借款的,出借人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的,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2、没有约定偿还期限但约定逾期利息的,催告后仍不还的,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3、有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的,逾期不偿还借款,应当按约定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增加知识:入股并约定按年或月分红的,如果起诉时按约定计算利息的,案件审理时法官不支持该部分利息,律师想要当庭变更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法官会要求就该部分利息重新写诉状或重新登报公告,所以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选择利息计算方式就显得非常关键。
 
八、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债务人可以不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民通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对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即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当事人约定有利息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增加知识:2012年10月1日吴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年息10%,借期2年,2013年10月1日届满一年时吴某还款1万元,在续借协议上只写“2013年10月1日还1万元”,就所还1万元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就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款金额不足清偿本金时,所还款金额视为支付利息。判决结果是判令吴某偿还张某10万元本金并支付剩余利息。
 
九、利息高低争议的处理
   1、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对约定利率、利息数额发生争议,双方又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对此,如果一律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显然违背了双方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以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2、在利息高低争议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利率或者利息数额,虽无借贷合同证实,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或者其他证据证实的,或符合当地借款习惯的,应当以被证明事实或者当地习惯,认定利率或数额来支付利息。例如出借人主张月利率为2.5%(属于高利贷),而借款人主张月利率为1%,此时就不能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而应当以借款人已经认可的月利率1%计算付息。
 
十、利息支付期限纠纷的处理
    1、有息借贷双方在借贷发生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并为此发生争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借贷双方对利息支付期限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参照法定期限支付利息,处理方式如下:(1)、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即息随本清;(2)、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3)、借款期限余期不满一年的,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例如:借款5万元,借款期间为3年6个月,未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分四次支付利息,前三次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次,剩余6个月在借款期间届满时一并支付利息。
    3、按照当地习惯期限支付利息,如按月付息、按季度付息、半年一付,合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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