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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反对刷脸进小区,起诉物业公司并胜诉!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1月3日


江苏苏州张先生所在的大厦物业欲将门禁系统改为人脸识别,要求业主办理信息录入,否则无法进入小区。张先生认为刷脸存在隐私泄露风险,多次沟通无果后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根据相关法规明确,物业公司使用人脸信息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对于当事人不同意的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最终,物业公司为门禁系统增加刷卡功能。(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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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触及法律红线。
关于“刷脸”问题,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而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除因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或者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的同意。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属于侵权行为。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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