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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丨了解套路,守住钱包!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6-21 12:59 发表于云南

案例示警


案例一——以销售保健品或赠送商品借机洗脑的非法集资案件。
黄某在经营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期间,在我市某市设立门店,以经销亚麻奶、黑芝麻丸、氨糖等保健品为幌子,以月息1分2厘、1分6厘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共吸收当地群众40余人327万元资金,其中97%以上为老年人。2020年10月,黄某携款潜逃,给当地群众造成损失189万元。2022年1月26日,经法院审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还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9万元。 
案例二——以销售保健品或赠送商品借机洗脑的非法集资案件。
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宁某在我市某县开设体验店,以充值现金可以兑换积分、积分购买商品可以返现为由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88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亿元,宁某从中获利800余万元。2021年11月10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三——以农民合作社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
2011年至2015年,张某为从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中赚取利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某县注册成立某农民合作社,并以该合作社名义,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在农村吸收了3000余人次1亿余元存款。2014年因市场经济波动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农民存款也无力偿还。2022年1月,经法院审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四——以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刘某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以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借用银行的票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85笔458万元,2021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到案,现关押于看守所,目前案件仍在调查审理中。


常见套路



01

“假冒银行型”。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02

“虚构担保型”。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03

“境外投资型”。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04

“假借养老型”。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05

“收藏投资型”。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06

“网络投资型”。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07

“挂靠教育型”。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08

“餐饮投资型”。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谨慎防范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引用声明】本文部分内容综合整理自各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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